各区教育局:
现将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借读生书杂费问题的通知》(珠价〔2004〕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珠教办[2004]15号附件.pdf
二〇〇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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