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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政协第十届珠海市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0220308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市科技创新局:

        张辛聿委员提出的“关于加强动物实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一、做好实验动物检疫监管工作

        珠海市生物医药产业主要分布在金湾区,金湾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是实验动物检疫的实施单位,辖区主要的检疫申报点是金湾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疫申报点,联系电话是7798228。

        另外,根据《农业部 科学技术部 关于做好实验动物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7〕36号)相关要求,跨省出售、运输实验动物的,实验动物生产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如实填写检疫申报单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验动物生产单位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二)实验动物使用单位的《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三)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复印件),并附符合该实验动物微生物学等级标准最近3个月内(无菌动物为最近1年内)的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
              (四)实验动物免疫情况(作为生物制品原料的、用于特定病原研究和生物制品质量评价的以及按照标准规定不能免疫的实验动物除外)。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应当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实施检疫。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不符合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一)实验动物来自非封锁区、实验动物养殖场半年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
             (二)实验动物按照动物防疫法及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对动物进行预防接种,且在有效保护期内(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动物除外);
             (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以及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报告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原件合法有效;
             (四)临床检查健康(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动物除外)。
             省内出售、运输实验动物的,凭加盖实验动物生产单位印章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及附具的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出售、运输。

        二、做好实验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

        《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在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实验动物尸体应当经无害化处理,其中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应当按国家规定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简称《名录》,下同)自 2021年 1月 1日起施行,与2016年版本相比,《名录》删除了“危险废物”中“为防治动物传染病而需要收集和处置的废物”。《名录》施行之前,有专业的医疗垃圾处理公司上门收集医用实验动物及实验用品(实验动物的组织和尸体、注射器、输液器、解剖刀、手术刀等)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医用实验动物所在单位或动物诊疗机构承担;《名录》施行之后,专业的医疗垃圾处理公司不再受理此类业务。

        为解决医用实验动物及实验用品、动物诊疗机构诊疗用品处置问题,2022年5月16,我局打请示报告给市政府;5月20日,市政府组织召开专题协调会,参会人员包括市科技创新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农 业农村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分管负责同志,根据协调会会议精神,由我局制定《珠海市动物诊疗机构医疗垃圾处置指南》,指导开展动物诊疗机构医疗垃圾处置工作,医用实验动物及实验用品的处置工作参照《指南》执行。目前《指南》在制定中,预计今年十月份印发并组织实施。

        专此函达。

        珠海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7月15日 




        附件:

        主办单位: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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