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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市政协十届一次会议第20220285号提案答复的函

        何俊贤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积极与香港特区政府合作打击非法捕鱼的提案》(第20220285号)收悉。经综合珠海市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公室的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合作及建立更紧密通报机制

        以往每年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原省渔政总队)与香港有关部门(包括水警、渔农自然护理处)都有组织粤港两地联合执法行动,这种执法行动性质上更多的是增加两地执法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从而为双方之间的信息共享、信息通报畅通渠道。近年来由于香港社会秩序问题、内地部门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以及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的影响,导致粤港联合执法行动极少开展。

        当然,从长远来讲,两地合作打击非法捕鱼仍是有利于弥补两地海上执法漏洞、提高打击效率的良药,内地官方部门对这种合作也是欢迎的,将来可通过加强两地官方或渔民团体的沟通交流来促进打击非法捕鱼领域的合作。但鉴于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仍然严峻,而粤港两地防疫机制也存在差异,我们认为当前开展更紧密的两地联合执法并不合适,但可适时开展非接触形式的联合行动。

        二、关于执法策略及使用新技术应用

        近年我市渔业执法部门的执法模式正由原来的专注于打击海上捕鱼活动逐渐转变为“海上问题陆上解决”,对非法捕鱼产业链的各个环节进行打击。一是加强源头管控,如加强渔港和渔船停泊点检查,对存在擅自拆除AIS船位监控系统、改装捕鱼工具或不按规定标写船名号等情况的渔船进行处罚和整改,对涉渔“三无”船舶进行取缔;二是加强对销售环节的监管,加强沿岸码头和渔货上落点的巡查,打击销售、收购非法捕鱼渔获物的行为。此外,还可以考虑加强对非法船舶修造点和市场销售非法渔获物行为的打击,但目前这两方面仍缺乏明确的执法主体,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另一方面,两地可加强宣传,把“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贯穿在流动渔民宣传教育和流动渔船海洋伏季休渔制度中,利用多种方式开展流动渔民和内地渔工宣传教育,提升他们保护海洋渔业资源的意识,从而杜绝非法捕鱼行为。

        在新技术应用方面,我们一直都有作探讨和尝试,比如要求12米以上的在册渔船安装AIS船位遥距监控系统,以及近年开始在执法过程中使用无人机取证等。总体来说对工作能够有促进作用的措施态度都是开放的,但是执法人员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更多的还是要慎重考虑具体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因为行政执法全过程当中只要一个环节判定为执法违法,整个执法行为就是程序违法。比如利用AIS船位监控系统来监控渔船,以目前情况来说它就只能是辅助手段,一方面该系统目前还存在稳定性等技术方面问题,另外该系统及其数据也未取得司法部门作为证据的认证。

        三、关于执法力量和处罚力度

        目前我市打击非法捕鱼的官方部门有珠海市公安局水域治安管理支队、珠海海警局以及珠海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但由于部门管辖区域的划分,公安主要管辖内河和沿岸水域,海警主要负责打击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的非法捕鱼活动,打击我市管辖海域内发生的非法捕鱼活动的重任主要由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肩负。

        在处罚力度方面,2021年12月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下发了新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对非法捕鱼行为的处罚以渔船的船长为量罚标准,船长大于12米的渔船罚款额度基本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部分违法行为罚款额度更达到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同时,我市实行“两法衔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多年,对渔业资源破坏严重的非法捕鱼行为,如休渔期间进行电鱼作业、吸蚬作业等,一旦查获将移送公安、海警等部门处理,当事人将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后果。而对于从事非法捕鱼的流动渔船和渔民,除了罚款以外,还可由我市港澳流动渔民协会上报省港澳流动渔民协会建议开除会籍,对相关流动渔民和内地渔工列入黑名单处理,意味着日后无法再在我省海域合法从事捕鱼作业。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珠海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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