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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关于新增稳定粮食生产能力的扶持政策措施》的通知

        ZBGS-2021-62

        各区(功能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珠海市关于新增稳定粮食生产能力的扶持政策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珠海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5月7日

        珠海市关于新增稳定粮食生产能力的扶持政策措施

        为毫不放松抓好粮食生产,坚决筑牢粮食安全防线,进一步提高农民种粮和基层抓粮积极性,稳定粮食生产能力,完成省下达粮食大豆生产目标,根据市政府有关部署,现决定在《珠海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关于稳定粮食生产能力的若干扶持政策措施>的通知》(珠农农〔2021〕111号)的基础上,增加粮食生产激励措施,具体如下:

        一、激励措施

        (一)种粮奖励

        1.奖励对象:原则上为珠海市范围内直接从事水稻、大豆种植的农民(职工)、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企业、社会组织主体等。如属代耕模式,由土地承包人与代耕人签订协议,双方明确奖励领取对象;或由村(居)委会明确耕作人,执行谁耕作谁领取原则。

        2.奖励标准:在现有粮食生产补贴标准上,对早、晚两造连续播种水稻的,每年每亩给予一次性种粮奖励1000元,对于早造和晚造播种面积不一致的,按面积小的核算奖励。

        对于连片播种大豆1亩以上的,每年每亩给予一次性种粮奖励500元,每个地块每年最多只可享受1次种粮奖励,对于早造和晚造播种面积不一致的,按面积大的核算奖励。对于种植大豆作为绿肥的不予奖励。

        (二)村级粮食生产奖励

        1.奖励对象:完成粮食生产相关任务的村(居)委会。

        2.奖励标准:对完成粮食生产目标、落实撂荒耕地复耕任务、粮食生产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的村(居)委会,每村每年给予奖励1万元。

        二、其他要求

        (一)粮食生产各项奖励拨付执行当年奖励由下年度结算核拨,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公布。

        (二)种粮奖励须直接发放到种植户手上。

        (三)对不遵循农事生产规律,恶意套取补贴资金的不予认定。

        (四)对弄虚作假、不如实申报的,一经查实,取消该奖励资格,2年内不得享受该项奖励政策,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奖励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统筹解决。各区可根据实际参照制订本区激励措施。

        (六)本措施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到期后,结合珠农农〔2021〕111号文进行统一修订。

        (七)本措施由珠海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4404000012 粤公网安备 44040202000161号 粤ICP备050268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