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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级农业公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ZBGS—2020—80

        各区(功能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同意的《珠海市农业公园建设工作实施方案(2020-2022)》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珠海市级农业公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珠海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2月21日

        珠海市级农业公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市级农业公园认定和管理工作,加快推进我市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根据《关于加强乡村振兴重点工作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实施方案》(珠乡振组〔2020〕4号)等文件有关精神,参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农业公园建设标准及评价指标体系》(粤农农规〔2019〕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珠海市级农业公园”是指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以农业生产为基础,涵盖园林化的乡村景观,生态化的郊野田园、果园、菜园、鱼塘、养殖海域,景观化的农耕文化、产业化的组织形式,现代化的农业生产,体现现代农业的“生产性、生活性、生态性、生命性”四生理念,体现现代农业三产融合、文化与民俗风情、和谐发展模式、浪漫主义色彩、简约生活理念、返璞归真追求的现代农业园林景观与休闲、度假、游憩、学习的规模化乡村旅游综合体。

        市级农业公园不包括以下对象:一是以农村居民区或农村特有民间文化、地方习俗、民俗风情等为主要观赏对象的村镇;二是以自然植被景观为主体的森林公园或名胜风景区;三是以地质地貌为主要景观的地质公园;四是以保护珍稀物种、群落、生态系统和景观为主要目的自然保护区;五是没有适当边界、面积很大、观赏期非常短的田园式赏花区域。

        第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珠海市农业公园的认定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各区(功能区)、镇(街道)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级农业公园的组织申报、初审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珠海市级农业公园的申报主体为在珠海市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第五条 珠海市级农业公园评定工作采取自愿申报、经所在镇(街道)同意、区(功能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推荐、市农业农村局评审认定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申报珠海市农业公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业公园有相对完善的管理机构,建设主体明确,具备满足正常经营所需的各项证照,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园区合法运营两年以上;

        (二)园区总面积达到150亩及以上,农业生产区或养殖区域面积应达到50%及以上;

        (三)农业公园具备与乡村、农业文化相关的风景、风物、风俗、风情等元素,在道路交通、市政设施、指引标识等方面具备开展休闲观光旅游的基础;

        (四)农业公园内的营业场所、附属设施、服务项目和运营管理应符合土地、规划、建设、安全、卫生、文化和环境保护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农业公园近2年内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被诚信惩戒记录,包括安全生产事故、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事件、环境污染事件、经营欺诈行为、偷税漏税等。

        第七条 按照《珠海市农业公园评定指标体系(试行)》评价标准进行评分,综合评分达到75分及以上。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珠海市农业公园每年进行一次申报,由市农业农村局在市政府网站发布申报通知,申报单位自愿申报。

        第九条  申报主体在受理时间内向农业公园所在地的区(功能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珠海市农业公园申报表;

        (二)珠海市农业公园创建自评表;

        (三)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两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四)园区用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其中涉及海域养殖区域需提供海域使用证、养殖证等证明材料;

        (五)农业公园规划建设平面图、效果图和园区实景图(或航拍图、全景图)等;

        (六)农业公园建设和运营情况专题介绍材料(约1500字)。

        申报材料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所报材料只需提供复印件,同时备好原件接受评审组现场查验。

        第十条  各区(功能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所管辖范围的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后上报至市农业农村局。

        第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申报材料进行审阅,到现场核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查看和询问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园区休闲设施建设情况、农林渔生产情况、农耕文化展示情况等,根据《珠海市农业公园评定指标体系(试行)》进行综合评分。市农业农村局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提出推荐名单,并征求市发改、财政、人力资源、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文化旅游等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  经过珠海市农业农村局研究,确定珠海市农业公园候选名单,在市政府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经公示如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珠海市农业农村局发布认定结果,并授予“珠海市农业公园”证书和颁发牌匾。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对认定为“珠海市农业公园”的单位给予财政扶持。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农业公园标识制作、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生态农业、绿色产业、农耕文化、农业科普、体验特色农产品、示范展示等配套设施建设等。

        第十五条  为撬动更多社会资金支持珠海市农业公园建设,对有效期内的珠海市级农业公园经营主体申请银行贷款用于农业公园建设、运营、管理的,参照《珠海市关于扶持乡村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相关规定给予贷款贴息优惠。

        第十六条  已被国家、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国家农业公园、广东农业公园的,可以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珠海市农业公园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复评制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的前一年进行复评。复评参照新认定农业公园的有关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市、区(功能区)、镇(街道)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经认定的珠海市农业公园的生产、经营、管理和标志使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积极协调解决发展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核实,由市农业农村局取消其认定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园区内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业公园认定在有效期内规模显着减少,总面积小于150亩的;

        (三)有效期内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四)有效期内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被行政处罚或被诚信惩戒记录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珠海市农业公园评定指标体系(试行)


        主办单位: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4404000012 粤公网安备 44040202000161号 粤ICP备050268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