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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试行)》十问十答

        一、珠海市农业农村局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试行)》制定的背景依据是什么?

        答:为规范我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 号)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 号)精神,制定本通知。

        二、《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试行)》中符合什么条件的农民能申请珠海市农村宅基地审批?

        答:户籍在本村,符合“一户一宅”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户内人员自行确定代表(申请人)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书面用地申请。

        (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1.因结婚或者30周岁以上未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原有宅基地不能安置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内没有宅基地,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程序同意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安置的;

        4.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经区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年龄要求等分户条件的;

        2.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

        3.申请新建住房,但拒绝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回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4.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5.将原有宅基地或者住房出卖、出租、赠予或者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

        6.原有宅基地或者宅基地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已得到住房安置的;

        7.已参与农村集体建房,住房权益已得到保障的;

        8.有违法用地或者有违法住房建设行为未经处理的;

        9.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经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镇人民政府不予批准的,须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以批准的理由,并告知其法律救济途径。

        三、原址翻建是否需要宅基地审批?

        需要。《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规定,宅基地原址翻建、改扩建和异址新建,需要启动宅基地审批程序。

        四、申请珠海市农村宅基地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答:(一)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申请后,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农户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居)民委员会审查;

        (五)审查通过的,报送镇政府村民建房管理服务部门进行联审;

        (六)由镇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五、申请珠海市农村宅基地需要什么资料?

        答: (一)《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三)申请人家庭全体成员同意由申请人申请宅基地的书面证明;

        (四)申请人(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符合新分户条件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五)家庭户口簿中的户主页、家庭成员页、本人页复印件(原件备查);

        (六)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同意分配宅基地的《会议记录》复印件,由村(居)委会盖公章确认;

        (七)村(居)委会加盖公章的《宅基地分配公示》确认书及其公示照片;

        (八)公示期间有人提出异议,村(居)委会经审查认定异议不成立的,应当提交异议材料原件。

        六、珠海农民要到哪里办理农村宅基地审批手续?

        答: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镇政府依托镇行政服务中心等平台,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或整合相关资源力量集中办公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由镇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七、可以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申请宅基地建房吗?

        答:涉及占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后,方可申请宅基地建房。

        八、《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试行)》中政府各部门审批管理职责是什么?

        答:建立市指导、区主导、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组织协调相关部门、镇政府、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要求,各区要完善以户为单位取得宅基地分配资格的具体条件和认定规则,注意分户的合理性,做好与户籍管理的衔接,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部门等部门要主动入位,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政策,指导和督促基层开展工作。镇政府要承担属地责任,充实力量,健全机构,保障工作经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九、各区还会出台相关的宅基地审批规定吗?

        答:因各区的宅基地管理情况不一样,各区将尽快建立健全本地宅基地审批管理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细化优化审批工作程序和办事指南,参照农经发〔2019〕6号文通知的附件表单,进一步简化和规范申报材料,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材料审查、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岗位职责和办理期限。审批结果应及时公布。

        十、本通知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二年。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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