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BGS-2022-64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局机关各科室、综合执法支队,流管办、计生协会办:
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为严格规范我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创新包容审慎监管方式,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减免责事项清单(第一批)》,自2022年12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珠海市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2.珠海市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3.珠海市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珠海市卫生健康局
2022年11月7日
(联系人:李敬良,联系电话:2262073)
附件1
珠海市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基本 编码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免责处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对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行政处罚 | 44022000N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予处罚: (一)初次发现违法行为; (二)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三)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现场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签署改正承诺书和回访检查。 | |
2 | 对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行政处罚 | 44022002N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六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予处罚: (一)初次发现违法行为; (二)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三)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现场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签署改正承诺书和回访检查。 | ||
3 | 对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行政处罚 | 44022002M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七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 |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予处罚: (一)初次发现违法行为; (二)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三)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现场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签署改正承诺书和回访检查。 | |
4 |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行政处罚 | 44022002L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八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予处罚: (一)初次发现违法行为; (二)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三)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现场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签署改正承诺书和回访检查。 |
附件2
珠海市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基本编码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减轻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配套监督措施 | 备注 |
1 |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政处罚 | 440220120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同时满足以下情形: 1. 主体:执业医师、乡村医生(包括退休的上述人员); 2.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时间累计一个月以内; 3. 执业区域属农村地区; 4. 初次违法,未造成患者损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5.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调查。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现场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签署改正承诺书和回访检查。 | |
2 | 对医师未按照注册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行政处罚 | 44022002K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同时满足以下情形: 1. 主体:内科、儿科、妇科医师; 2. 开展临床类别大内科专业(内科、儿科、妇科)执业活动,执业时间累计不超过三个月; 3.初次违法,未造成患者损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4.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调查。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现场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签署改正承诺书和回访检查。 | ||
3 | 对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行政处罚 | 44022002J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 同时满足以下情形: 1.安排1-5名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2.上述劳动者在岗时间均不超过一个月; 3.初次违法,未发现劳动者受到职业病危害因素损害或者存在职业禁忌症; 4.用人单位及时整改并积极配合调查。 | 处2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 | 现场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签署改正承诺书和回访检查。 |
附件3
珠海市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基本编码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配套监督措施 | 备注 |
1 | 对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行政处罚 | 440220365000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 同时满足以下情形: 1.危害后果轻微; 2.积极配合并及时改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警告 | 现场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签署改正承诺书和回访检查。 | |
2 | 对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 44022002G000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 同时满足以下情形: 1.危害后果轻微; 2.积极配合并及时改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现场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签署改正承诺书和回访检查。 | |
3 | 对邀请、聘用未经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外国医师或者为未经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外国医师提供场所的行政处罚 | 44022002H000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对邀请、聘用或提供场所的单位,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同时满足以下情形: 1. 医疗机构任用1名未经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外国医师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且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2. 医疗机构积极配合调查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现场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签署改正承诺书和回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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