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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馈】关于对《珠海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废止《珠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情况的反馈

        为了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我局就《珠海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废止《珠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通过门户网站、珠海特区报等途径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现将征求意见情况反馈如下:

        一、《珠海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主要收到7条意见,其中采纳4条,部分采纳1条,不采纳2条。

        1.有意见提出,由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特殊区位和管理体制以及与珠海经济特区之间的关系,建议增加“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按其有关规定执行。”

        采纳。

        2.有意见提出,进口货物、物品的认领公告期限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建议修改。

        未采纳。现行《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由于公告时间过长,影响涉案物品处置效率,导致巨额保管费和涉疫风险。目前,全国现有出台的反走私地方性法规关于公告期限均有不同规定,公告期最短的是《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为“二十日”。

        3.有意见提出,建议补充“无人认领”情形。公告期满后,除“逃逸的当事人或者所有人逾期不接受调查或者不配合处理”“所有人自愿放弃”的情形之外,还存在“无人认领”的情形。

        未采纳。“逃逸的当事人或者所有人逾期不接受调查或者不配合处理”“所有人自愿放弃”情形既属是“无人认领”情形。

        4.有意见提出,将“口岸地区”改为“口岸区域”。口岸地区不仅指口岸内区域,而是指口岸区域外更大范围,口岸管理区域包括口岸出入境查验监管场所、各口岸查验监管机构的现场工作和办公场所,口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协调的与口岸通关有关的码头、仓库、堆场等口岸配套服务设施。

        采纳。

        5.有意见提出,对不明进口货物、物品以及涉案运输工具等联合审查认定的范围应当具体明确。

        采纳。

        6.有意见提出,关于行政处罚的设定,与《行政处罚法》《海关法》《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等规定不一致。

        部分采纳。结合我市走私违法行为的特点,对不严重的行为保持与上位法一致,但本次立法采用经济特区立法权的形式,遵循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法律、行政法规、省法规的相关规定可以进行变通,有针对性的打击违法行为。

        7.有意见提出,对部门职责准确梳理,依法履行职责,不宜扩大或缩减职责。

        采纳。

        二、废止《珠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收到意见1条,其中采纳1条,部分采纳0条,不采纳0条。现将征求意见情况反馈如下:

        有意见提出,废止《珠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后,为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建议相关部门继续加强管理。

        采纳。作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主要履职部门,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将继续按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落实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责任。并可结合珠海实际,适时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共同维护全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的安全。

        珠海市司法局

        2022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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