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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斗门区曾某与贾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案情简介】

        贾某与曾某是同事关系,均在某电子厂上班。某日晚上23时许,喝了酒的贾某去找曾某,期间双方在沟通过程中发生口角,继而引起肢体冲突,导致曾某头部受伤。随后,曾某拨打110处理。事后,双方因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无果,故到斗门区某人民调解工作室(以下简称调解室)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次日早上9时许,双方当事人在某派出所民警的指引下来到调解室。由于贾某在纠纷发生当晚已在派出所待了一整晚,所以当天状态疲倦、憔悴。见此情况,调解员为双方当事人递上一杯温水,并安抚当事人情绪,希望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接下来的调解工作。调解当天,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宣讲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请双方当事人遵守调解现场的工作纪律。为了让调解工作能顺利进行,调解员采取了“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分别向双方当事人了解纠纷的来龙去脉。

        据曾某陈述,其是某电子厂的部门主管,贾某是其部门的员工。纠纷发生前日10时许,其经公司管理部委托对厂内员工宿舍进行检查,检查贾某宿舍,贾某情绪比较激动,还对曾某进行辱骂,曾某并未理会继续检查,检查完毕后便离开贾某的宿舍。纠纷发生当天晚上,电子厂的保安打电话给曾某,称贾某正拿着铁棍到处找曾某,让其注意防范。随后其便步行回到宿舍门前,正好碰见在门口等待的贾某。贾某看见其后,远远地指着其破口大骂。此时,见贾某脸部通红,其断定,贾某喝了不少酒,于是也并未理会。此行为令贾某很是恼怒,二话不说便就冲上前对其一顿殴打,厂内其他员工见状便上前劝阻并报警,某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将曾某和贾某带回派出所。

        而贾某则反映,其在厂里工作有大半年了,其部门主管曾某经常在工作的时候无故批评他,让其很没面子,觉得曾某是鸡蛋里挑骨头故意针对他。纠纷发生前日10时许,贾某正在工厂宿舍里休息,而此时曾某大张旗鼓地进入宿舍检查,其认为曾某的行为影响其休息,于是便向曾某埋怨了几句,曾某也没有理会。纠纷发生当天晚上,贾某喝了几瓶啤酒后,想起曾某前天晚上检查宿舍的事情就很恼火,认为曾某是故意针对他,于是带着酒意步行到厂里找曾某理论。因曾某并不在厂里,故其一直守在曾某的宿舍门前等待。不久,曾某回到宿舍时,看到守在门前的贾某很是无语,于是便劝其离开,随后两人便争吵起来,争吵中,被怒火蒙蔽的贾某一时冲动便挥起拳头击打曾某的头部,曾某无法还击最后受伤。事后曾某要求贾某支付其医疗费、营养费及误工费合计人民币4000元。但贾某不同意曾某的赔偿诉求,双方多次协商无果。

        掌握了事件的来龙去脉后,调解员迅速制定调解方案,采取“背靠背”、换位思考、释法析理等调解方法分别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针对贾某酒后伤人的违法行为严格批评,同时,向双方当事人详细讲解《民法典》等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根据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关于赔偿费用支付方式之规定: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同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通过调解员的普法讲解,曾某认识到自己索赔过高,表示愿意做出让步,同意降低赔偿金额。此外,也指出曾某作为部门主管应该多与下属沟通,把问题说明白,避免误会。

        调解员耐心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明白自身在此纠纷中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贾某也意识到自己的过错,动手打人的错误行为触犯了法律法规,表示悔过及改正,同意依法赔偿曾某的医疗费用,并愿意向曾某道歉。

        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握手言和,并于现场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1.双方自愿和解;

        2.贾某于某日前支付人民币柒佰元整(小写:700元)给曾某作为医药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曾某表示同意;

        3.曾某收到该款项后,双方就本案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此了结;

        4.双方承诺自签订本协议书后,不会再因此纠纷报复对方否则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整体案情并不复杂,关键在于如何平衡曾某的赔偿诉求和贾某需要负担的赔偿费用。此次纠纷中,贾某因醉酒过于冲动,在不了解事情起因经过的情况下就对他人使用暴力,侵害他人的人身安全权益,依法要承担法律后果,赔偿曾某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对此,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坚持以调解原则为基础,以法律依据为准绳,情理法相结合,劝导贾某要深刻明白暴力解决不了问题。此外,对双方当事人在沟通与工作中的问题及误会进行疏导,引导双方对对方多一分了解、多一点沟通、多一分尊重,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通过向双方当事人耐心释法,加强双方当事人的法律知识教育,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不仅实现了案结事了、定纷止争,还做到了用法有道、情暖人心。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有效维护辖区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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