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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某与夏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简介】

        陈某与丈夫靠收卖废品赚取收入。某日下午,夫妻二人照常将当天回收的废品拉到废品收购站出售。点算废品、称重估价的过程中,因运载废品的车辆停车位置占用了部分通行道路,致后到的同行夏某通行受阻。夏某要求陈某二人让行,未果。陈某心生不满,出口抱怨,引发激烈口角。争吵过程中,从一方推搡,到双方互相拉扯,导致双方身体均有不同程度的轻微受伤。肢体冲突发生后, 陈某报警处理,双方均前往医院就医。经医院检查诊断,陈某肋骨骨折(右侧第4前肋),软组织疾患(全身多处软组织);夏某面部挫伤,胸部挫伤。辖区派出所民警在走访调查、取证后,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到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派出所调解室调解。调解室接收派出所案件移交后,第一时间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

        经双方陈述,结合民警调取的证据,基本可以判断案件事实。陈某夫妻与夏某因在同一区域收卖废品,曾多次照面,双方均为该废品收购站的常客。上一次双方见面,就很不愉快。陈某的丈夫与夏某发生嫌隙,因琐事结怨,后不了了之。而这次之所以因占用车道引发激烈口角至互相拉扯,系因夏某认为其让陈某夫妻二人挪车让路,本是一件小事,但对方执意不挪,再加之此前发生的矛盾又未化解,积怨于心,被对方推搡后,不再忍耐,演变为互相拉扯;陈某则认为,夏某粗言秽语,非常过分,是对自己的严重侮辱,于是在争吵的过程中情绪失控而先动手推搡对方,后来就互相拉扯,围观群众迅速上前将二人分开。陈某的丈夫本想上前护妻还击夏某,但被陈某挡住阻止。

        调解员耐心倾听双方对本次事件的描述,询问细节,以便确认更多的案件事实。同时,调解员询问了双方当事人的收入状况,夏某称其单日最高收入可达400元,陈某夫妻因为两个人共同作业,单日收入可达600元。双方均表示,有时候收入不错,比较满足,但劳作的过程非常辛苦,实际收入也充满了不确定性。

        调解过程中,双方不断打断并攻击对方的发言,甚至互相责骂,调解一度僵持。调解员全力主导调解程序,将双方引导到正常的调解状态,同时安抚双方当事人情绪,告知双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应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对方当事人权利,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调解员指出,本次纠纷乃因陈某一方阻塞道路引发。本是小事,陈某和丈夫如果能谦让,即可相安无事,而陈某夫妻二人却消极处理,不去挪车,成为纠纷发生的导火索。夏某本可礼貌、客观地陈述现状,表达诉求,却逞一时之快,以粗言秽语出口伤人,有理变无理,加剧了双方冲突。陈某在之后的口舌之争中率先动手,推搡夏某,对事态升级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接下来互相推搡被制止后,虽然受伤但陈某不鼓励丈夫还击还予以阻挡,是在避免两位男性靠近后大打出手升级事态,客观上避免了更大的损害发生。夏某之后也未再次动手。陈某和夏某互相推搡拉扯的过程中,双方并无刻意去殴打对方的行为,二人身上所受之伤大多为拉扯所致,伤势也较轻。

        调解员释明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由此,双方对于此次事件应负的责任比例应是接近的。

        调解员又结合经济学中“沉没成本”的概念,分析了采取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的利弊。双方听后均表示认可,一是确无必要在这一小事中再浪费过多时间;二是确实无法否认,无论是先动手还是先粗言秽语骂人都是不当行为,都激化了矛盾;三是二人就医后均无大碍,恢复良好,后续再产生医药费的可能性不大。随后双方均不再固执己见攻击对方,主动提出,希望此事尽快解决,让自己回归正常生活。夏某主动提出解决方案,互相赔偿对方已产生的医药费,了结此事。

        调解员见双方态度回归理性,与刚到调解室时的针锋相对截然不同,遂进一步进行劝导,强调双方只有了解自身错误,相互体谅、做出让步,矛盾才有机会化解,日后再相见,才能和平共处、平安无事。

        陈某思量片刻后,同意了夏某的提议。调解员再三确认,双方均承诺,此次纠纷,双方达成谅解,互不追究,保证不再因此事引起纠纷、激化矛盾、扩大影响或者采用非法手段进行打击报复。

        【调解结果】

        在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派出所调解室的主持下,双方自愿签订调解协议:1.陈某赔偿夏某医药费1038.76元;2.夏某赔偿陈某医药费1532.16;3.其他双方无异议。

        【案件点评】

        车辆占道、挡道,经常会在生活中遇到,互相礼让就能相安无事。这是一起由日常生活小事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双方本可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可却因为双方都控制不住情绪,或是言语谩骂,或是动起手来,言语攻击德报被言语攻击,行为攻击得报被行为攻击,最终在争执中双方均不同程度受伤,并为此支出自己辛苦收废品得来的收入以支付医疗费用,还浪费了不少时间用来处理这事的后续。

        双方拉扯之后,结怨更深,还因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经济利益),往往会有意无意地在调解过程中刻薄地指责对方,并倾向于坚持对自己有利的陈述和对对方不利的陈述,攻击、争辩对自己不利的陈述,增大了调解的难度。对于此类琐事引发的案件,调解员在当事人发言时应根据双方描述,结合情理法,客观分析各当事人的行为,帮助其坦诚面对并主动纠正自身错误,这样才能使当事人客观理性地看待自己造成的损害结果,并促成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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