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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力残疾人士被骗签下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听珠海法援律师怎么说!

        法律援助是指依法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活动。法律援助是一项扶贫助弱、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的公益事业,是让群众看得见、摸得着、得实惠的民生工程。

        珠海市法律援助处坚持把党史学习教育与工作创新提效相结合,顺应发展要求、回应群众诉求,多措并举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效!为展示法律援助工作成果,进一步宣传法律援助制度,推出法援在身边》栏目,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让更多群众了解法律援助、相信法律援助,在遇到困难时寻求法律援助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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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律师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 林娜儿

        【案情简介】

        受援人陈某,幼年因病致二级智力残疾,生活无法完全自理。2018 年9月10日,陈父发现陈某名下发放伤残津贴的银行账户被冻结。陈父经多次奔走后,了解到该银行账户已被某法院采取了强制措施,且已被划扣了五千余元。陈父心急如焚地向居住地的村居法律顾问林娜儿律师求助。

        林娜儿经向银行及法院了解得知:冻结和划扣银行账户金额系因陈某涉及一宗民间借贷纠纷,陈某拖欠袁某借款本金及利息被申请强制执行所致。林娜儿向陈父反馈情况后,陈父情绪激动,认为陈某连1到100都数不清楚的智力水平,如何会向素不相识的袁某借款。

        在林娜儿的指引下,陈父向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2019年1月28日,法律援助处经审查后,依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款之规定,决定给予陈某法律援助,并指派林娜儿担任该案再审阶段的诉讼代理人。

        林娜儿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向法院调阅案卷并耐心帮助受援人回忆涉案经过。原来,2016年的某天,陈某与朋友在公园玩耍时,被王某哄骗后在袁某出具的借款文书上签字、按手印,陈某实际并未收到袁某的借款。

        然而,陈某明显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签订的借款合同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将被视为无效。林娜儿在接受本案指派前已协助陈父先向法院申请将陈某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019 年1月21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宣告陈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陈父为陈某的监护人。

        林娜儿继续对案卷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发现原审法院对该案的送达程序存在问题,在未穷尽送达途径的情况下就选择了公告送达,导致受援人无法参与庭审,失去了答辩的权利,最终在受援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的判决。发现问题后,林娜儿于2019年3月1日正式向原审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要求原一审及再审的诉讼费用均由袁某承担。

        2019年7月18日,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经过庭审调查及辩论,发现袁某将借款交付给了王某,原告袁某并无实质证据证明陈某收到借款。而王某因涉嫌诈骗罪已被公安机关抓获,最终袁某主动撤回起诉。2019年11月19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

        一、准许被申请人即原审原告袁某撤回起诉;

        二、撤销本院(2018)粤XXX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及(2019)粤XXXX民申X号民事裁定;原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袁某负担。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智力残疾人士受诱骗引发的虚假民间借贷案件。

        通过找到原审法院在文书送达程序方面的瑕疵是案件的突破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以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送达为由争取到启动再审程序的机会。

        再审阶段,林娜儿充分运用专业知识,为受援人据理力争,经过不懈努力,最终促使陈某知难而退申请撤诉,这起“无名之灾”被化解,充分彰显了法律援助保障残疾人士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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