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市储备粮管理中心:
根据珠海市司法局《关于做好减免责清单编制公布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珠海市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直接适用《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粤粮规〔2022〕2号),详见附件。
附件: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的通知
珠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2年8月18日
相关稿件: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的通知
相关稿件:《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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