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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解读
        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    发表时间:2022-08-17 17:42

          一、起草依据

          为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有关“2013年起,每年由省民政厅分类制订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各地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颁布的1个月内制订公布,不得低于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不得低于当地现行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相关规定,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2〕44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2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粤民函〔2022〕152号)要求,从2022年1月1日起珠海市低保不低于1001元/人/月的最低标准;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未达标的月份按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特困名册予以补发。目前,我市城乡低保标准为1139元/人/月,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城乡最低保障标准的1.6倍执行,标准已达到并超过省厅要求。经测算并参考周边城市,将全市城乡低保标准提高至1180元/人/月,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1.6倍确定(即1888元/人/月),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未达标的月份按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特困名册予以补发。

          二、起草过程

          (一)调标工作前期测算。2022年3月底开始,参考周边城市的标准,结合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人均财力等因素,经测算,市民政局初步拟定2022年城乡低保标准。

          (二)征求意见。1.各区相关单位意见的征集与梳理。市民政局组织各区和相关部门就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收到书面回复意见5份,其中无修改意见5份。2.社会公众意见的征集与梳理。4月14日,市民政局召开城乡低保调标工作座谈会,收集低保服务对象代表的相关意见和建议;市、区民政部门和各区低保服务对象代表共31人参加了座谈,共收集有效文件20份,均对今年提标标准表示同意。 4月29至5月12日在珠海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收到回复意见7份,经研究决定采纳意见3条,部分采纳意见2条,不采纳意见0条,与公示内容无关2条。

          (三)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核。规范性文件草案提交市民政局内部法制机构进行审核前,已报市民政局法律顾问进行审核。局内部法制机构对《珠海市民政局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送审稿)的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制定权限和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出具意见。

          (四)集体讨论决定。《珠海市民政局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送审稿)经市民政局局务会、党组会讨论原则通过。

          三、调整必要性

          调整我市低保标准,进一步提高我市低保保障水平,是维护困难群众最直接、最现实、最根本利益之体现,是党和政府保障改善民生,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做好“六稳”“六保”工作重要举措,切实增强困难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近年我市的经济总量和各级财政收入稳步增加,全市人民的整体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社会各界尤其是困难群众强烈要求继续适当提高低保标准,为使困难群体更好地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建议我市2022年城乡低保标准调整为1180元/人/月,提高幅度3.5%,城乡补差水平分别不低于698元/人/月和585元/人/月。进一步加大低保资金投入,切实提高困难群众保障水平,坚持“产业第一、交通提升、城市跨越、民生为要”的工作总抓手,推动“产业第一”和“民生为要”相互支撑,相互促进,在高质量发展中持续增进民生福祉。

          四、调整的主要内容

          将全市城乡低保标准统一调整为1180元/人/月,城乡补差水平分别不低于698元/人/月和585元/人/月,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城乡最低保障标准的1.6倍确定(即1888元/人/月),未达标的月份按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特困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22年新纳保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相关政策:珠海市民政局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珠民〔202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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